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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宜蘭律師【580就是要贏】簡易庭

 

哪些情形下會適用簡易訴訟呢?

 
(一)依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決定(五十萬元以下):
 
關於財產權的訴訟,如果標的金額或價額是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話,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。

(二)依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決定:
 
下列情形,不管它的標的金額或價額,一律適用簡易程序︰
1.因為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的爭執涉訟。
2.雇用人與受雇人間,因僱傭契約涉訟,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。
3.旅客與旅館主人、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,因食宿、運送費或因寄存
 
行李、財物涉訟者。
4.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。
5.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。
6.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。
7.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。
8.因請求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。
9.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。
10.因第一款至第三款、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。
 
所以例如因租賃契約所產生之糾紛、或者前夫未依約給付贍養費時,均適用簡易程序之進行,以提高案件審理之速度與效率。

(三)依當事人合意決定:
 不合於前兩種情形的訴訟,可以以當事人的合意,來適用簡易程序,這項合意合意應該要用文書來證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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