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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宜蘭專門律師【580就是要贏】法院可以裁決

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?首先就是父母,因為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,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。未成年人如果沒有父母,或者有父母,而父母都不能行使,負擔他們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的時候,除非未成年人已經結婚,成為有行為能力人。就要依民法一千零九十一條前段的規定設置監護人。這位命途多舛的小女童,父母協議離婚的時候,父親已經放棄親權的行使,只有母親是她的法定代理人,後來母親病故,做父親的親權又告恢復,恢復後的父親親權又被法官裁定停止。所以依法必須替小女童選定監護人,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。至於選任機關作為她的監護人,那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,因為這法的第四十九條規定,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,法院是可以指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,使小富童的財產由政府介入得到最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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